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解除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16-04-15 作者:xuanchuanbu1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加强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鼓励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努力改过自新、积极上进,对受处分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教育效果与自身努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民族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在考察期内(自受处分之日起至结业时止为考察期),达到以下四项条件者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一)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协助查处,改正态度良好,积极上进, 考察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包括迟到、早退和旷课。表现良好,能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考察期内定期或不定期积极诚恳地与辅导员、学生科、教务科教师书面或口头形式汇报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三)考察期内有义务积极配合学院监督其他违纪学生并及时报告学院;(四)考察期内学习取得明显进步,考核成绩优良。第三条 在考察期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对学校做出了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解除处分的条件。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予解除违纪处分:(一)散布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二)策动、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三)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不予解除;(四)考察期内再次受到违纪处分者及考察期不足一个月者。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程序(一)受处分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前一周主动申请撤销处分,并递交申请书;(二)学生科审核申请书,对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学生班级学生开展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学习状况的调查;(三)对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由师生代表及相关科室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签署学院意见。第六条 本办法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民族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