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
2016-04-18 作者:xuanchuanbu1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科学、公正、准确地衡量评价学生;为专业填报提供科学依据,激励学生评先、评优、评奖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是育人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具有评价、反馈、激励和导向等功能。应坚持公平、公正、严谨的原则,做到科学化、透明化、标准化,并结合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培养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测评评价体系。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构建推进了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确立了学生“测评办法”的指标体系和具体的指标内涵描述。
第二章 测评项目及权重系数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下简称综合总评)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入学教育,占5%,二是课程学习成绩(以下简称学习成绩),占65%;二是素质与能力测评成绩(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占20%;三是三证考试成绩(以下简称三证成绩),占10%。其各项分值分配如下:
入学教育(占5%) | 学习成绩(占65%) | 素质测评(占20%) | 三证成绩(占10%) |
学习成绩=∑(各主题教育成绩综合×权数)。 | 学习成绩=∑(各科成绩综合×权数)。
| 素质测评=∑(各学期素质测评成绩×权数) | 三证成绩=∑(三证各科成绩的最高分折合百分制×权数) |
第五条 综合总评满分为100分,结业考试成绩不纳入综合总评的核算。入学教育由各主题教育的成绩组成;学习成绩中各科成绩包括政治、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五门;素质测评是各学期的测评成绩按比例累加计算;三证成绩是在综合素质测评前将语文、英语和计算机等相对应的国家级等级考试的成绩,换算成百分制按比例累加到综合总评中。
第六条 政治、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五门主干课程的总评成绩进行综合总评核算,在学习成绩中各占20%的权重。
第七条 学习成绩
一年制预科学生的各科学习成绩由该门课程第一学期的期中考试成绩、期末总评成绩和第二学期的期中考试成绩组成,其中第一次期中考试成绩所占权重15%,期末总评成绩所占权重25%,第二学期期中考试(专业会考)成绩所占权重60%。
两年制预科学生的各科学习成绩由该门课程四个学期的期中考试成绩、前三个学期的期末总评成绩组成。其中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中考试成绩占6%、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10%;第二学期期中考试成绩占10%,第二个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14%,合计占40%;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期中考试成绩占9%、第一个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占15%;第二学期期中考试成绩占36%,合计占60%;
第八条 素质测评
一年制预科学生素质测评由第一学期素质测评成绩和第二学期质测评成绩组成,第一学期占40%,第二学期占60%。
两年制预科学生素质测评由第一学期素质测评成绩、第二学期素质测评成绩、第三学期素质测评成绩、第四学期素质测评成绩组成,其中第一学期占16%、第二学期占24%、第三学期占24%、第四学期占36%,素质测评成绩评定标准详见《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素质与能力测评成绩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三证成绩
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前参加了语文、英语和计算机等相对应的国家级等级考试的、并且国家已经公布成绩的,分别取其三证考试各科成绩最高分核算,将其三证考试成绩之和换算成百分制乘10%后直接累加至综合总评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务科负责学习成绩和三证成绩的核算工作,教学副院长负责其审核工作;学生科负责素质测评的核算工作,分管副书记负责其审核工作。入学教育成绩由教务科和学生科共同完成测评核算及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第十一条 入学教育、学习成绩、素质测评和三证成绩依据学院教务科存档成绩为标准组织核算评定。素质测评的成绩评定与标准参照《民族教育学院预科生素质与能力测评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综合总评成绩按各目标院校的要求进行排名,如文理单独排名、文理混合排名、生源省份排名等。
第十三条 综合总评成绩核算结束后报学院院长审批,经院长签字批准后按各目标院校要求排名,并于网上志愿正式填报前3-5天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族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