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新疆籍少数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修订)
2016-04-21 作者:testing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加强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2014]18号《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新疆籍少数民族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月生活费来源(含家庭和亲友资助及各种补贴)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线,难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开支的在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含预科学生)。
第二条 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无违纪受处分现象;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或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
(2)涉恐涉暴,三股势力人员;
(3)学习主观不努力, 两门主要课程 ( 必修课 ) 补考不及格者 ;
(4)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者 ;
(5)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者;
(6)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
(7)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8)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言行的。
第四条 资助等级及界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一等贫困资助:
父母双亡,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或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人抚养,但收入微薄,生活困难者。
‚父母双方丧失劳动力无固定收入,本人无其它经济来源。
ƒ烈士子女。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二等贫困资助
父母一方亡故或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无其它经济来源。
‚单亲家庭,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
(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三等贫困资助
家庭在贫困边远牧业区,收入低微,本人生活困难。
‚父母双方均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者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四等特困资助:
父母年老体衰或劳动力弱或在校读书子女多或家庭经济来源少。
‚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低或父母双方收人很低,无其它经济来源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五等特困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月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 资助金额及资助面
视当年新疆教育厅所拨特困生资助金额而定。
第六条 资助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
(2)传达资助文件,使师生明了特殊困难学生受资助的条件及界定等级标准,做到据实申报、公正评审;
(3)凡有确实证明符合上述申请资助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贫困证明,班级民主会议讨论通过;
(4)班级公示一天无异议后,报各二级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公示三天无异议,报校学工处审定;
(5)学工处对学生调查核实后,报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评定意见在全院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第七条 资助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防止滥发滥用,又要保证困难学生享受到此项资助政策。
第八条 资助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昌工学院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