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通知
2018-11-01 作者:基础教育学院 来源: 浏览次数:0
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
根椐省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定于2018年11月3日(星期六)上午 9:00-11:00, 下午13:00-15:00,16:00-18:00在学校明志楼(原二号教学楼)举行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务办公室设在明志楼-206、405。
2、已经设定为考场的教室,请各相关部门于11月2日(星期五)16:00之前组织清理考场,并负责于11月3日8:00前、12:00前确保开门。
3、监考老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请于11月2日12:00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并报基础教育学院备案。
4、各监考教师应认真学习《监考工作要点及操作规程》并认真履行好相关职责;监考人员于2018年11月2日15:50 准时到致远楼C209参加考前培训会。
5、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丢失身份证的同学请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两证不齐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6、考生除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水笔、小刀、听力接收器、手表外,其余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书籍、资料、草稿纸、手提电脑以及储存、传递信息的电子设备等禁止带入考场,考场入口处将设立警戒区,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者将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即为舞弊。凡考试违纪舞弊者,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根据2015年8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教务处 基础教育学院
2018年10月31日